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
交 易 规 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潜江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办法》和《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适用本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门面、商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交易是指村集体将所拥有的资产以转让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潜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权交易,应当在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潜江市农交中心)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村级组织向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潜江市农交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村级组织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