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 易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根据《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94号),《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等方式,来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进行使用权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实行合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本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设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重建、改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交易。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后,其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但应根据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获得相应补偿。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应当公布其交易形式、拟建项目及其环境影响情况、土地使用者情况、交易收益、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