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流转
交 易 规 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业生产性工具是指现代农业生产系统中所用装备,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和小型渔船等农业生产工具;农业生产性设施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
第五条 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是指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依法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潜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应当在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潜江市农交中心”)进行。
第七条 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