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集体林权
交 易 规 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集体林权经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