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交 易 规 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序流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潜江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分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潜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当在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潜江市农交中心”)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