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交 易 规 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转让、出租、互换、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之外,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包括期限超过一年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转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等),应当在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潜江市农交中心”)中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已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潜江市农交中心进行。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