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0331
【实施日期】 19950331
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第六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
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
资料、经营项目、企业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简称生产经营
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生产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
、个人利益,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贯彻民主公开、自愿互利、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
环境。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其所有权不变,承
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
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
合同工作。其职责是:<